不動產抵押借款 | |||
86年3月20日起於台灣北區、中區、南區郵政管理局開辦本業務 90年6月1日起增加基隆等19個郵局辦理。 93年12月10日起增加三重中山路郵局辦理本業務,共計23個房貸經辦局。 | |||
借款人資格: |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68歲以下。 | |||
有穩定收入,能按期履約償還本息者。 | |||
能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 兄弟姊妹之房屋及其基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者。惟擔保品所有權人須年滿20歲以上,68歲以下。 | |||
借款限額: | |||
同一借款人借款金額最高新台幣800萬元,最低新台幣50萬元。 | |||
借款年限: | |||
分7年、10年、15年、20年、30年等5種。 | |||
擔保品承作之鄉鎮: | |||
除馬祖地區外不限制擔保品承作之鄉鎮。但該房地須符合下列規定: | |||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編定以都市土地之住宅區或商業區之房地,及非都市土地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以鄉村住宅為限。 | |||
房貸種類: | |||
分為一般房貸、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美利貸、軍公教福利專案、百大菁英專案及超優貸等6種,供客戶選擇,以借款當時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借款利率為準,但中華郵政公司得於市場利率變動時調整之,目前借款利率請參閱「房貸利率查詢」。 | |||
交付本息方式: | |||
每月固定日由借款人本人、配偶或擔保品提供人之郵政存簿儲金帳戶轉帳扣繳。 | |||
攤還本息方式: | |||
借款期間7年者,本息定額攤還。借款本息自撥款日次月起,按月固定日平均攤還。 | |||
借款期間10年、15年、20年、30年者,除按前述規定辦理外,可選擇寬限期1年或2年,寬限期內每月付息1次,寬限期屆滿後次月起,借款本息按月固定日平均攤還。 |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c_insurance/index.jsp?ID=3400
Orignal From: 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 房貸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