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鑒於現行稅制下,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又一般大眾對高消費族群未合理負擔稅負之負面觀感,政府必須以正視並妥適處理。財政部爰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立法例,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特定貨物及勞務加徵一定稅額。
二、 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之課徵對象、稅率及豁免規定如次:
(一)特種貨物:
1、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而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按銷售價格加徵10%或15%稅額,並排除屬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之不動產移轉。
2、每件價格達300萬元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每件價格達50萬元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家具等貨物,按銷售價格加徵10%稅額。
(二)特種勞務:係指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在內。
三、本草案業於100年3月10日經本院第3237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3月1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俟完成立法程序後,財政部將函請各地區國稅局訂定相關輔導計畫,適時對外宣導,以爭取民眾支持。
四、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對一般社會大眾之正常交易並無影響,符合量能課稅原則;預估稅收每年約為151億元,且所徵收之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以改善所得分配。
文章轉載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Orignal From: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