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費者,消保官查核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

【新北巿訊】為保障消費者消費權利,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於婦女節前夕會同市府衛生局,針對轄區美容業者是否落實使用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內容進行調查。經查各美容業者所使用之契約內容仍有諸多不合規定之處,消保官除現場命業者應予修正改善外,並表示對持續未符合規定之業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次消保官前往中和、新店、新莊及板橋等地區調查愛妮雅、佐登妮絲、詩威特、蝶夢SPA及菲夢絲等5家美容業者所屬分店,調查重點包括定型化契約是否有落實使用、有無詳載消費者之權利義務、是否提供消費者7日以上之審閱期間、消費者能否隨時解除或終止契約退貨及契約中是否有將總價格予以明載,另查核業者是否有於契約中載列不得記載事項,如「一經加入會員不得退費」、「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概括免責條款及「未於一定期限內實施課程時,即不得再行實施」或有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等內容。

經調查發現除詩威特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尚符規定外,其餘4家業者所使用之契約內容則有若干缺失,如愛妮雅並未於營業現場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而僅以「專業護理資料卡」、「美容護膚客戶資料卡」等表單文件替代,且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間,並對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權利有所限制;佐登妮絲所使用之契約亦未載明契約審閱期間,且實地查閱簽訂之契約書中竟有消費者已簽名但未有課程與總價之記載,另契約中亦欠缺消費者終止契約後權利義務之規定;蝶夢spa與消費者簽訂之契約書中,則有部分未載明服務或商品總價,另其於契約條款中約定不對消費者攜入營業場所之貴重物品負責,則與民法相關規定牴觸;菲夢絲則因於契約記載「貨物拆封或購回7日以上恕不退換」,不分「另購攜回之商品」是否拆封或使用,均不得退貨等與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另契約中對於消費者購買之課程訂有90天之有效期限,亦抵觸「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中不得記載「未於一定期間實施課程時,即不得再行實施」之規定。

消保官指出,「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95年12月27日公告迄今已有數年之久,惟本次調查發現美容業者與消費者締結之契約內容仍多有迴避相關解除或終止契約退貨之規定。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違反前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其相關牴觸之條款,消費者可主張無效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即業者無法僅以單方面擬定之條款內容限制消費者應有之權利;況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經公告為應記載之事項,縱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消保官呼籲消費者即使已與業者簽訂相關契約內容,如遇有爭議,仍可參照主管機關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張權益;至於業者倘持續使用該等未合法之契約,則屬違法之舉,將依法開罰。

消保官最後表示,仍將賡續不定期調查轄區內美容業者,督促美容業者落實「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文章轉載自: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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