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稅率與計算

一、應納稅額 = 房屋現值×稅率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1.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2.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 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3.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各直轄市、縣 ( 市 )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 ( 市 ) 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五、稅率








































房屋稅稅率

項目

法定稅率

徵收率

最低

最高
住家用 住家用 1.2% 2% 1.2%
自住 1.2%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 5% 3%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1.5% 2.5% 2%或 1.5%
備註

  1. 徵收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徵收率課徵。

  2. 桃園縣及宜蘭縣之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徵收率為 2%, 人民團體為 1.5%。

  3. 新竹縣、屏東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非住家非營業用徵收率為 1.5%。

  4. 臺北市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用徵收率 2%,營業用為 5%,非住家非營業用為 2.5%。



文章轉載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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